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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瓊辦發〔2018〕41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人才服務水平,妥善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問題,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促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我省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認真落實《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瓊發〔2018〕8號,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要求,通過建立完善的引進人才住房保障體系,積極創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環境,吸引各類人才特別是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我省創業就業,讓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兩定三限”、專項保障。定區域,人才住房建設重點選在主城區、產業園區等人才就業集中的區域;定對象,對《行動計劃》確定的引進人才實行分類保障;限地價、限房價,采取“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降低人才住房建設成本,有效緩解人才住房成本壓力;限轉讓年限,遏制投機炒房行為,發揮好人才住房的居住屬性。
——堅持租購并舉、以租為主。通過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租賃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種方式,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以租為主的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堅持統籌規劃、分級實施。按照《行動計劃》要求,由省政府組織省發展改革、規劃、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籌規劃人才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由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縣政府針對各層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規劃一批、建設一批、使用一批,有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給,滿足人才住房需求。
——堅持公開公正、嚴格管理。公開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條件,公正地按照申請程序操作,公示申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為人才住房政策公開、高效、持續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保障對象
人才住房保障的對象為符合《行動計劃》《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要求,經省級職能部門認定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全日制碩士、本科、大專畢業生,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人才。
三、保障方式
(一)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供應,每人限供一套。面積標準為:大師級人才一般不超過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積,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過180平方米,領軍人才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職工作滿5年由政府無償贈與80%產權,滿8年無償贈與100%產權。
人才公寓實行屬地負責制,由市縣政府負責建設、購買、分配和管理。省屬事業單位引進的上述三類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屬地市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對象為2018年5月13日后引進的50歲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40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35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參照執行。
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補貼指導標準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000元/月,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畢業生1500元/月。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補貼指導標準為:拔尖人才6萬元/年,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6萬元/年,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4萬元/年,本科畢業生1.8萬元/年。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領取購房補貼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人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個人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出具本單位誠信承諾函,向屬地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申報,由屬地人力資源開發局審核;省屬事業單位向省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申報,由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各級人力資源開發局將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按季度、購房補貼資金按年度向用人單位核發,再由用人單位向申請人發放。
人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人才有關證明材料(高層次人才提供省級職能部門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個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個人職稱證書)、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經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務)合同等。自主創業沒有聘用(勞務)合同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全額承擔;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企業補貼資金,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市縣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納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保障范圍。
(三)購買商品住宅
引進的各類人才自在海南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戶的引進人才購買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瓊辦發〔2018〕2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組織實施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政府抓統籌、市縣政府抓落實”的目標責任制。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落實《行動計劃》要求,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實施的原則,周密部署,抓好落實。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才辦、發展改革、規劃、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快推進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二)實行規劃和計劃管理
由省政府組織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根據人才引進計劃和新增就業人口規模,制定全省和各市縣人才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人才住房建設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規劃報建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在下達年度土地供應指標時,優先保證人才住房建設用地需要。
(三)加大人才住房供應
各市縣要通過政府出資收購、長期租賃或統一建設,政府組織、市場運作開發建設,以及利用單位自有住房等多種渠道籌集人才住房房源。鼓勵用人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規劃條件下,建設用于本單位引進人才的租賃住房。研究探索運用市場化機制解決人才住房保障問題。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縣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價格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的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標準,制定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各級人力資源部門要依托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對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申請、審核、分配或發放實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加強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監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務水平。
(三)省級人力資源部門要加快建立引進人才住房保障誠信體系,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海南),強化誠信管理。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補貼資金或實物住房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列入誠信“黑名單”,由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
(四)引進人才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權證5年后方可轉讓,且轉讓對象也須符合相應的購房條件。
(五)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海南工作的各類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六)本意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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